電子報第九十五期(97.05.12.)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建築物和雕塑物的區別」、「著作拿去給法院公證和律師認證」、「關於參賽作品的著作權問題」、「經典名片的合理使用」、「搜尋引擎的著作權問題」、「補習班的講義資料影印問題」、「報社未經同意仿製布落格文章刊登」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法制發展

單曲授權費率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健全營運的重要性

如果從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對JASRAC的調查來觀察,就可以知道留存單曲授權費率,對於集體管理團體健全運作、授權團體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性,也該提醒我們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注意,是不是也該對於國內主張刪除單曲授權費率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採取一些必要的調查行動。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怎樣才算作品的公開發表?

徵稿或競賽,為何限於未公開發表的作品,並禁止一稿兩投呢?這樣的要求,在目前網路活動普遍,新聞台、部落格或社群討論版蓬勃的環境下,到底還有沒有意義?要如何重新定義未公開發表的真義?都很值得再思考。

四、著作權時事分析

1.到底影印多少不算少?

影印一本300頁的專業書籍中的32頁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見仁見智。不過,大學是專業書籍的最大使用者,如果大學不買專業的書籍,這些書籍還要賣給誰?本案不是各別學生自己研究需要的影印,而是學校統一處理,而且是讓學生自己下載、列印,更可以確定的是,學生有了這些電子檔,絕對不會再去購買這本書,學校的作法已經造成市場替代,很難主張是合理使用。出版社更在意的是,喬治亞州立大學不是只利用這本書,他們在全校600個課程中,從大約6,700本專業書籍擷取部分內容,作成數位檔案,讓學生使用,看來,喬治亞州立大學這回不易從訴訟中脫身。

2.你是漢堡、薯條、可樂,還是蕃茄醬?

2008年5月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召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新增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意見交流會」,團體與利用人針對費率的收取熱烈交換意見,引發「漢堡、薯條、可樂」等有趣的對話。不管是漢堡、薯條或可樂,有享用就該付錢,立法政策上可以要求速食業者對特定消費者提供優惠價,但免費的社會福利或救助事務,就不該是速食業者的義務。

五、著作權判決分析

著作權仲介團體費率審議依據之法律爭議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政府政策,必須透過法律來落實,不可違反法律規定恣意而行。當立法機關已作出立法決定,行政機關只有依法行政,再徐徒說服立法機關接受自己的政策,修正法律,不能一再曲解法律,遂行自己的意圖,否則行政權將侵犯立法權,這在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下,是何等嚴肅之議題。而司法機關僅能依法判決,不必屈從行政機關之意志,否則將無從發揮其獨立性,亦即縱有任何法律衝突問題,也是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雙方應協調解決之事,獨立的司法機關實不必委曲求全,斲傷自己獨立審判之尊榮。

六、著作權大哉問

1.架設手機鈴聲分享網站的疑義?

在網路上架設網站,招攬網友成為會員,再提供會員自由免費上傳手機鈴聲,讓其他會員鍵入手機號碼付費下載手機鈴聲,會員網友未經授權提供他人的著作,讓其他會員網友下載,是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得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處罰,並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網站經營者明知並提供此一平台,不問有無營利,已屬侵害著作權之共犯,不必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

2.委外海報設計解除契約後可以繼續利用嗎?

本案出資的公司即使與設計師沒有書面契約,雙方只要在重要議題意思合致,也可以算是有契約約定。所稱的「解除合作關係」,應該釐清。若是解除雙方的契約關係,雙方不再有契約關係,公司當然不能再利用海報內容,若僅是不再繼續合作,公司還是可以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利用該著作於其他文宣上。至於海報設計稿還沒有付費,是先前契約履行的問題,與得否繼續利用無關。不過,不管是「解除雙方的契約關係」,還是「雙方不再有契約關係」,既然不再有合作,應即早支付價款,不宜一定要等活動結束才支付,否則不但對設計師不公平,更易滋生爭議。

3.學校圖書館可否平行輸入影片供老師上課使用?

學校僅能為保存資料之必要而輸入一份電影片,但不得出借,至於學校圖書館則僅能輸入電影片以外的原版著作權商品,供借閱或保存,不得輸入電影片,更不能出借。關於授課使用而播出電影片方面,若是由教師在其教室上課內播出,屬於公開上映行為,應購買公播版。

4.可以依學校圖書館中的碩博士論文製作商品取得專利權嗎?

碩博士論文雖於圖書館中公開,仍然是與其他館藏一樣,除非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還是不可以任意利用。又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等,故以該論文為基礎研發製成商品,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該商品是否可以申請專利權,應視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所定條件而定。

5.用公司的電腦播放自己的MP3檔案會侵害著作權嗎?

上班時用公司的電腦播放MP3供自己收聽不會有事,播給大家聽則須經公開演出之授權,若透過網路播則要獲得公開傳輸之授權。這與使用正版或盜版無關,不過,若電腦中有非合法授權的MP3檔案,則可能會構成侵害重製權。除非公司鼓勵員工做這些行為,否則原則上公司不必負擔幫助或協助的責任,不過,若是員工因執行業務而侵害著作權,公司在民事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上也可以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科以罰金刑。

6.高鐵或捷運的路線圖暨車站資訊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嗎?

地圖或交通路線圖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使用應獲得著作權人同意,不是註明出處就可以。時刻表或交通資訊若是任何人來製作都一樣,不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就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若其製作已產生和他人不同的呈現方式,就表示具有創作性的投入,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7.著作財產權賣給他人後,其存續期間要如何計算?

七十四年的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歸著作人終身享有。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而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終身享有之著作權,經轉讓或繼承者,由受讓或繼承之日起,繼續享有三十年。前述規定後來在八十一年修法時,被修正為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此一規定不因著作財產權讓與或繼承而受影響,亦即受讓人或繼承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仍是以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計算。

8.著作權法是民事法規還是行政法規?

著作權法的內容涉及權利的取得與歸屬、侵害權利之處罰與賠償,也有部分行政管理規定,例如第九十七條之一的侵權事業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所以,著作權法是屬於特別的民事法、刑事法及行政法。

9.邀稿的文件可以自由利用嗎?

專業人士受某公司邀稿,將其著作公開發表於公司所發行之專刊上,若是屬於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的投稿,登載的刊物就只能刊載一次,其他的利用要再獲得授權。若這是是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完成的出資聘人著作,出資人可以依第十二條第三項作自由利用,包括將著作公開發表於其所發行之專刊及公司的網頁上。一般的邀稿應非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公司若主張是出資聘人關係,一開始就應特別明說,否則,事後的解釋,應朝有利於作者方向為之。

10.委外網頁的內容可以授權他人利用嗎?

政府機關委外設計網頁,既然約定出資的政府機構取得設計網頁與原始碼之著作權,自得將其無償授權他人使用。受聘人在作此約定時要特別思考,否則在其他案件中,將不得再使用已無著作財產權之自己創作,以免構成侵害著作權。

11.拷備代理權結束的外國遊戲軟體會違法嗎?

外國人的著作也可以在台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與在台灣有無代理商無關。外國人的著作權在台灣受到侵害,若台灣有獨家代理商,該獨家代理商可以基於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身分,自己出面主張權利,若台灣沒有獨家代理商,該外國人還是可以親自或委託律師,在台灣主張著作權。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任何人都得告發,而本案既是對於光碟之非法重製與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有犯罪情事,亦得主動偵辦。只是,由於沒有著作權人出面主張權利,實務上檢警機關為有效運用資源,不會主動查緝。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及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分別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二○○○年四月 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MULTIMEDIA 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 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